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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税局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则》的通知

  (一)接收、登记区局稽查局移送的案件;
  (二)组织审委会办公室成员对案件进行初审;
  (三)负责向审委会报送应当由审委会审理的案件材料;
  (四)在审委会会议上汇报初审意见,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会议纪要》、《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承办审委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七条 区局稽查局应向审委会办公室报送已调查终结的疑难、复杂、案值较大、性质恶劣的重大税务案件。确定提交审理时,由稽查局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税务稽查(检查)报告》、《审理报告》,经区局稽查局局长批准,连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审委会办公室。
  对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重大税务案件补证通知书》通知稽查局限期补充。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区局稽查局提交审理的案件未达到区局规定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不予受理,并通知区局稽查局。
  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区局稽查局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确有必要通过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九条 审委会办公室在接收案件材料时,与调查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审委会办公室成员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以下简称初审),并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第十条 审委会办公室在初审过程中应当就相关问题及全案拟处理意见征求业务处室的意见。各业务处室必须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依据,必须报分管局领导书面同意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审委会办公室以相关业务处室的书面答复作为案件处理的基本依据。对有争议的,召开审委会办公室成员(相关处室)会议进行初步研究,必要时提交审委会审理。
  各业务处室不论是否同意区局稽查局拟处理意见和审委会办公室提出的初审意见,均应按以上规定进行书面答复。各业务处室不按规定进行答复的,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在召开审委会会议时作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业务处室认为在案件处理中涉及的税收政策疑难,需要请示总局的,可以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政策问题请示程序请示总局,在总局正式答复前,案件审理中止。
  第十二条 审委会办公室对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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