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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税局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税局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则》的通知
(新国税发〔2008〕23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局、事业单位:
  《自治区国税局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00八年二月一日

  附件:
自治区国税局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国税局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保障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执行,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和《自治区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国税局机关(以下简称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指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对区局稽查局调查终结的、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区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委会委员组成按《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调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新国税函[2007]86号)文件执行。审委会委员有变动的,另行发文明确。
  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委会办公室),审委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委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理审委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
  (二)做出审理结论;
  (三)监督、指导下级审委会及本级审委会办公室的审理工作;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审委会办公室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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