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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德汇火灾事故中受灾纳税户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德汇火灾
事故中受灾纳税户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8〕119号)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关于“1.2”德汇火灾事故中受灾纳税人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请示》(乌国税发〔2008〕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受灾的纳税人申请补办的税务登记证件免收其工本费。
  二、在这次补办税务登记证的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逐户核实,以事实为依据, 认真核查留存的档案资料,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在综合软件操作时,具体在免收工本费模块中的“其他”中进行登记处理,以区别下岗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等政策性免收工本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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