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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
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8〕20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水、电、气、暖和报刊等费用的,应按照发票领购程序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印制,式样为计算机开具的平推式发票,规格为190MM×127MM。采用两联式,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三、《专用发票》的启用时间为2008年6月1日,各地(州、市)国税局应及时通知各商业银行和委托收费单位,并于2008年4月10日通过FTP方式上报本地区2008年度《专用发票》计划。
  四、收费单位委托银行为其代收费必须逐笔开具发票,是否由银行开具发票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和受托方要签订委托协议书,凡在协议书中明确由银行开具发票的,银行应使用《专用发票》逐笔开具,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季度发票使用情况和开票数据。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开展《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对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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