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新国税办〔2008〕8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相关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2008年元月征期,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二、2008年元月征期,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三、2007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四、2008年元月征期,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4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