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证单书种类不全的,但已在总局、区局相关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可以继续使用。
(二)表证单书联次可以根据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减少,如需要增加联次,须报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方可增加。
(三)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等信息化系统中能够自动生成的表证单书,纸质表证单书不得流转。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时填制的纸质表证单书,凡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能够生成并反映审批过程的,纸质表证单书不得流转,纸质表证单书中的审核审批意见、审核审批人签字等内容不再填写。
(五)目前增值税申报表可以录入减免税收入和减免税额,为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工作压力,对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业务,只要纸质手续完备,不再录入征管软件系统内进行待批文书审批流转。
(六)受理纳税人超限量购买发票业务时,统一使用文书《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表21041)。只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办理超限量购买专票业务时,仍使用《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表21042)文书。
六、具备征收职能的税务分局、税务所,其岗位操作规范根据岗位职责比照计划征收科、税源管理科相关岗位的操作规范执行,办税窗口统一设置为综合窗口;不具备征收职能的税务分局、税务所,其岗位操作规范根据岗位职责比照税源管理科相关岗位的操作规范执行。
七、原配套制度与《规范》规定不符的,以《规范》为准。对于日常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极少发生并且有相关规定的,在《规范》中未涉及,发生此类业务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范》涉及税收规范性文件截止期为2007年11月30日,之后有新规定的,办理业务时以新的规定为准。
九、修订后设置的岗位适用于各类规模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局在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时,可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方式进行配置。
十、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税局(征收管理处)。同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业务岗位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发〔2006〕62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岗责体系(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发〔2006〕63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