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全疆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业务工作量差异较大,对部分业务的受理、流转、审批,在全疆范围内统一要求难度较大,需要各地补充制定有关业务操作规范,具体如下:
(一)减免税、资格认定事项备案类接收后即时确认办理,备案类的具体种类及内容,由地(州、市)局制定具体操作规范;报批类是否实地调查后审批或案头审核后审批的种类和实地调查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具体操作规范。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需税源管理岗实地调查的具体疑点的内容和标准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三)税收完税凭证上解销号、入库销号的具体时限及操作办法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四)根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税源管理岗实地调查的具体疑点的内容和标准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制定。
(五)综合征管软件税务登记信息补录中主管税务官员、行业细码、商品货物存放的地址、面积、个体工商业户所在市场、摊位和信用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标识等项目录入的具体岗位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确定。
(六)非定期定额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注销清算、结清税款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制定。
(七)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时,可由发票管理岗直接确定定版定量、发票用票量调整的具体条件和标准以及需由税源管理岗实地调查确定的具体条件及标准,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纳税人领购发票定版定量管理办法》。
(八)纳税人缴销发票(包括企业衔头发票)实行验旧购新、交旧购新的具体范围、操作规范;对纳税人一次性缴销发票数量较大时,需由税收管理岗上门服务的标准、时限及方法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制定。
五、税收文书的使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和《关于简化纳税人报送涉税申请资料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文件,结合征管工作实际,修订了《税收征管业务表证单书》(2007年),涵盖了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许可、税收执法等各环节,供基层国税机关涉及相关业务时使用。同时,明确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