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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水路交通应急预案的通知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和Ⅱ级响应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负责,Ⅲ级响应由省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Ⅳ级响应由地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

  4.2 分级响应程序

  4.2.1 水路交通突发公用事件各级指挥机构的组成

事件等级

机构类型

第Ⅰ级

第Ⅱ级

第Ⅲ级

第Ⅳ级

上级指挥机构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省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市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指挥机构

省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市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县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地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



  4.2.2 应急响应程序

  (1)市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响应程序

  a、接收事件的报告,迅速做出其对水路交通和环境影响的评估,按照需要执行管理控制,发布报警与航行通报,同时采取适当的应急反应行动,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b、根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预案;

  c、全面指挥本部门或本地区应急处置工作;

  d、制定相应的应急反应对策,协调有关部门工作,调动应急反应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组织提供水路交通紧急物资及人员的运输保障;

  e、对应急反应的重大行动做出决定,请求启动更高级的应急预案,请求军队、武警、公安、卫生等部门的支援。

  (2)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程序

  a、迅速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b、根据灾情、相关预案和领导指示,制定并实施具体应急行动方案,组织指挥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c、实施属地管理,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民众情绪;

  d、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请示紧急事项(如应急人员、物资的增援、人员救助、通航管制等);

  e、当遇到可能危及公众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及时提出由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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