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经营行为。食品经营者进货要索证索票、进行质量查验、建立台帐制度;“三不食品”要下架退市。所售食品明码标价,裸装、散装食品配备防蝇、防尘设施等。
(三)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农村食品加工企业的管理。对生产单位定期检查,对上市的食品要进行排查,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肉类食品必须有合法的检验检疫证明方可上市销售;加工食品必须进行简单包装,强制准入的食品必须具有QS标志;杜绝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的鲜活食品上市;销售粮油、干调等食品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行为;包装食品必须标有保质期、生产日期、厂名厂址并符合标准。
(四)改善市场经营环境。市场内道路顺畅,在大集内划定专门的食品经营区域,经营设施完善,卫生环境良好。
四、责任分工
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质监、工商、卫生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大集所在地的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大集食品监管工作的领导,同时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要注重协调土地、规划等部门,使农村大集开办方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引导鼓励大集开办方完善食品经营设施,改善市场环境。
(二)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并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各部门之间关系,宣传贯彻《辽宁省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行为规范》,开展农村大集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和组织专项整治等工作。
(三)动监部门要加强对场内的猪、牛、羊肉及禽类的检疫工作,做到未经检疫的一律不准进入市场。
(四)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用工具设施、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行监督和指导,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为食品经营者提供服务。
(五)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的监管,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出厂产品必须加贴QS标志,并附有出厂检验报告。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达到基本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其产品限制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并在最小销售包装的显著位置,注明“本产品仅限在xxx地区销售”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