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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关闭小水泥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关闭小水泥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93号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创建拉萨生态园林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根据国家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产业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关闭小水泥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
  邓 小 刚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
  任 万 海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江  村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何 本 云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次成甲措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
  刘 玉 平 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

  卢 英 方 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黄 卫 来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卜  龙 自治区乡企局局长

  宋 义 武 拉萨市副市长

  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关闭小水泥厂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关闭工作意见,并审议关闭小水泥厂方案,组织实施包括关闭时间、职工安置、资产处置、资产损失补偿、厂区和矿区生态恢复、转产、应急处置等方案。逐步有序关闭拉萨周边小水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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