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集中整治违法经营渔港及非法运输船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海事局《葫芦岛市集中整治违法经营渔港及非法运输船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十日
葫芦岛市集中整治违法经营渔港及非法运输船舶实施方案
近一个时期以来,天津滨海新区以及河北曹妃甸港区建港规模的扩大和建设速度的加快,对砂石的需求量不断加大,由于我地区砂石质量好、采挖成本低、运输距离短等原因,逐渐成为上述港口建设用砂的主要来源,我市一些渔港经营人、船东和船舶经营人重利益、轻安全,违法接纳不符合要求的低质量船舶从事砂石运输,致使大量内河船舶和低标准船舶涌入我市从事非法采、运砂石作业活动。上述船舶作业行为严重扰乱了海上交通秩序,近两年来已发生了四起沉船事故,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
为有效整治我市辖区海域违法经营的渔港及非法运输的船舶,维护良好通航秩序,确保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根据《关于印发交通部海事局砂石运输船施工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海通航〔2007〕5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6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集中开展整治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根本出发点,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规范海上生产作业运输行为,创造和谐、安定的水上交通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葫芦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违法经营渔港及非法运输船舶集中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水上运输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治理辖区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辖区运输砂石和采砂行为,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运输环境,有效预防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整治内容
(一)违法经营的渔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