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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2008修订)

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
(渝文审[2008]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行为,保护旅客、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10号令)和《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重庆市境内符合运营资格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客运站收费等级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二级(含)以上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审定;二级以下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审定,报市价格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客运站收费等级按照相应的设施配置标准(附件一)、设备配置标准(附件二)、停车场标准(附件三)确定。

  第五条 收费等级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申请二级(含)以上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客运站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申请表》(见附表四),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同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收费等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申请二级以下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客运站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申请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报的收费等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 客运站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

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

  第七条 客运代理费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确定,最高不超过收下标准:

站级

收费等级

项目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四级站以下

A

B

A

B

A

B

5%

客运代理费

10%

9%

8%

7%

6%

5%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规定费率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其额度由客运站与承运人在班车进站协议中确定。

  第八条 客车发班费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的四级(含)以下汽车客运站,可以按班车核定的座位收取全程客运运费不超过3%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一、二、三级客运站不得收取发班费。

  第九条 行包运输代理费

  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可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其行包运输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为15%,二级站为12%,三级站为8%,四级和简易站为5%.

  第十条 车辆清洗费、清洁费

  客运站应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内部清洁服务的,客运站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费和内部清洁费,20座及以上的可收取清洗费10元和内部清洁费3元;19座及以下的可收取清洗费5元和内部清洁费2元。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费

  客运站停车场主要是为承运人和旅客服务的,原则上不得停放外来车辆。承运人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由客运站负责看管。达到一、二级站级标准的客运站按以下标准计收车辆停放费,三级(含)以下客运站车辆停放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在不超过以下标准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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