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行公开异议制度。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综合评审结果应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30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限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项目,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向自治区推荐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发现或者其他科技成果,以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以及科技成果应用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