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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08)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对阐明自然现象、原理、机理、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创新点突出,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在开发应用中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过程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四)在决策科学、管理科学等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对外科技合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奖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其中20万元奖给特等奖获奖者,2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技活动经费,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总奖项控制在30项以内,单项奖获奖人数实行限额,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各奖项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二等奖为人民币3万元,三等奖为人民币2万元。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三)中央、自治区驻乌单位;
  (四)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等级及奖励人选,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对相关学科(专业)范围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分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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