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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08)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吉尔拉·衣沙木丁
二00八年九月一日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受理、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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