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挂职学习校长要自觉接受挂职学校的管理,自觉遵守挂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挂职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3天以内,由挂职学校批准;4至5天的,须经挂职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或市教育局批准;超过5天的,须经挂职学校所在地市教育局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挂职期间累计请假不得超过10天。
3、挂职学习期间,派出县市区及学校不得给挂职学习校长安排工作任务。
4、挂职学习结束时,接受挂职校长的学校和所在地市教育局应对挂职学习校长在挂职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和工作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作出实事求是的考核鉴定意见(考核用表样式见附件3)。在学校和所在地市教育局考核的基础上,我厅将对挂职学习校长进行综合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发给中学校长培训合格证书。考核结果反馈给派出挂职学习校长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存入本人档案。
5、挂职学习期间,挂职学习校长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发给,其差旅费和生活补助费由派出单位负责,生活费自理。受挂职学校指派外出执行任务的差旅费及补助费由挂职学校负责。
七、其他要求
1、派出挂职学习校长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要精心遴选对象,逐一为挂职学习人员拟定挂职学习计划,明确挂职学习目标与要求,落实挂职学习措施,确保挂职学习取得最大实效。接受挂职学习校长的学校和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挂职学习工作,为挂职学习校长创造良好的工作与学习环境,提供必需的生活条件,并明确一位校级领导作为挂职学习校长的指导教师。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挂职学习校长切实提高治校治学能力。
2、派出挂职学习校长的市州教育局请将本地区挂职学习校长名单及基本情况,连同《湖南省民族地区和湘西地区中小学校长挂职学习登记册》(样式见附件1)和《湖南省民族地区和湘西地区中小学校长挂职学习人员登记表》(样式见附件2),于2008年5月31日前分别报送我厅民族教育处和省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办公室。
联系人:湖南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祁怀好,联系电话:0731-4712883,通讯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二段238号,邮编:410001。
湖南省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办公室朱常青,联系电话:0731-8826685,传真:0731-8637087,通讯地址:湖南师范大学桃花坪校区,邮编:410012。
附件:1、湖南省民族地区和湘西地区中小学校长挂职学习登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