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车船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7〕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经国务院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为了做好新政策变动前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文到之日起,各级地税机关暂不受理2007年度的车船税申报征收工作,同时,各委托代征点代征车船税工作也暂时停止。
二、对于补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要督促其到税务机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窗口办理纳税手续,按要求做好以前年度税款的补缴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