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缴费单位足额缴费和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后,应同时按规定逐月记录个人账户。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月记入金额,按本人当月缴费基数的8%记入。
(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每月记入金额,在职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按本人当月缴费基数的3%记入;年龄在45周岁以上,按本人当月缴费基数的3.4%记入。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3.6%记入。
第八章 基金稽核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征缴中心依法对参保单位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及缴费等情况进行稽核。被稽核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征缴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书面稽核面为100%、实地稽核为参保单位的30%。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五)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符合减免条件的人员资格进行稽核。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稽核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对稽核情况做笔录,笔录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注明拒签原因;
(三)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稽核对象,稽核部门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