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市州局涉外分局负责本市州城区范围内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及对县(市)非居民税收业务指导,并对口各城区国家税务局办理有关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各县(市)局负责辖区范围内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对口本县(市)国家税务局办理有关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
(二)各市州局涉外分局和县(市)局(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应配备专用传真机,确定专人负责对口主管国税机关,接收备案表,填制《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并于每周五(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报省局备案)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备案表》复印件,逐份核对《备案表》流水号,落实本周传递情况,并由双方专干在《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登记表》上签字,各自留存备查。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7日内,主动要求境内机构提供相关合同资料,作出征免税判断,及时进行税收征管。对于非居民在华服务贸易项目,包括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等不属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性质的项目,均应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务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函〔2007〕99号),纳入项目管理,实施全程税收监控,并建立纳税档案和管理台账。
(四)个人对外支付、境内机构办理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对外支付、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项下5万元以下的对外支付以及未列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第
一条第二款服务贸易适用对象范围的对外支付,均应按照《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的规定办理。除个人工资薪金对外支付外的所有对外支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均应纳入项目管理,建立纳税档案和管理台账。
三、加强税源监控,堵塞非居民税收征管漏洞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以前年度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与境外公司发生业务往来较为频繁的重点支付单位、重点行业、以及未完成支付的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进行重点监控,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项调查,充分掌握非居民税源变动情况,有的放矢地解决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合作,获取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信息,与收到的《备案表》信息以及非居民企业纳税档案和管理台账情况进行比对,对未纳入税务备案管理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对外支付项目,要及时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并向省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