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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8〕9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0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我省被列入全国六个试点省市之一,从2008年4月1日起,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先行税务备案的管理措施,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切实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制度的必要性
  为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防止逃套汇和偷逃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下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子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相关款项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收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这一措施为税务部门实施非居民税收征管提供了准确的税源信息,并在阻止未完税收入汇出国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闸门作用。近年来,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企业和个人对推进售付汇便利化、简化售付汇管理凭证和程序的呼声日高。同时,国家外汇管理体制也在逐渐由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督,由现场管理转向非现场管理,由行为全面监管转向主体分类管理。200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调整了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对5万美元以下的机构支付,5千美元以下的个人支付,凭合同(协议)或发票办理购付汇手续。2008年4月1日起,国家在江苏、湖南等六个地区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先行税务备案制度,进一步简化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手续,全面取消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将是大势所趋。
  作为试点地区之一,各级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作为推动服务贸易发展、完善国际税收征管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抓实抓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分管局长任组长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协调国税、外管等有关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注意收集、解决、反映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税款不流出国门。同时,要以服务贸易为突破口,拓宽非居民税源信息获取渠道,切实规范和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
  二、以备案制为契机,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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