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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四)组织开展黎族苗族传统节日“三月三”、“嬉水节”等节庆活动,大力发展旅游业;

  (五)有选择地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志书的编写、出版等工作。

  广播电视、互联网络、音像制品等公共传媒,应当介绍、宣传优秀的传统文化,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组织实施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发掘、收集、整理、出版、研究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实物捐赠给国家的;

  (四)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检举、揭发、制止违反条例行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功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借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名义从事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集体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受损毁、被窃和遗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保护管理不力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损坏、被窃或者遗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侵占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的珍贵资料和实物;对直接侵占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其拍照或者摄录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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