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并经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7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07年11月30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黎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自治县内的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之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包括:

  (一)黎族苗族等少数民族的语言及口头传统;

  (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音乐、舞蹈、乐器、绘画、雕塑;

  (三)具有黎族苗族特色的节日和庆典活动、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体育和民间游艺活动、文明健康的民俗活动;

  (四)黎族苗族传统纺织工艺、树皮布技艺、染绣工艺、装饰工艺、工艺美术;

  (五)集中反映黎族苗族生产、生活习俗的民居、服饰、用具、器皿等;

  (六)具有黎族苗族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

  (七)黎族苗族等民族的传统工艺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

  (八)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医术和保健知识;

  (九)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式。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得到及时抢救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开发利用得到传承和持续发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