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做好工会经费的上缴下拨工作;
(五)负责与地税机关、银行核对代收工会经费账目;
(六)安排专人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地方税务机关在代收工会经费过程中,凡需使用法律文书和采取强制征收措施的,由各级总工会提供统一法律文书或承办相关手续、采取相关措施;
(七)对催缴无效的缴费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责:
(一)做好工会经费代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负责缴费单位基础信息的审核、录入和日常维护管理;
(三)负责工会经费缴款凭证的开具、核对、销号、对账;
(四)负责工会经费的代收、检查、核对、结算;
(五)负责工会经费的催缴,提供欠缴、漏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信息,送达《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催缴单》到缴费单位;
(六)负责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指导和考核;
(七)建立健全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与总工会的工作联系和协调,协商解决好代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八)负责工会经费缴费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定期向总工会提供征收管理信息、资料,传递工会经费征收信息。
第六章 法律及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各缴费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计提、上缴工会经费。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税收票证(暂未实行全额代收的工会经费基层留用部分凭县以上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税收票证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自行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对逾期未申报缴纳或少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按照《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的规定,按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总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时间以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即月底终了15日(节假日顺延)的次日按自然日开始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