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检查结算。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总工会对工会经费的申报、缴纳情况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结算。
(七)减免与缓征。工会经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有特殊困难的,可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县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县以上工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并将批复抄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工会经费。
第四章 代收管理
第十条 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实行计划管理。省地方税务局依据职工工资总额和代收工会经费情况,与省总工会协商制定年度代收计划,下达给各市州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并层层分解落实。各级地方总工会要明确专人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实现代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一条 代收工会经费经人民银行国库收纳入库汇集后,直接划转到省总工会或省总工会授权的市(州)级总工会在银行设立并管理的代收“工会经费集中户”,该账户用于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汇集和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与人民银行核对代收工会经费数额,并督促人民银行及时划转到“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使用税收票证,票据的填开、领用、保管、报解比照税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将工会经费收入列入地税系统税收报表中统计上报。
第十四条 代收工作经费按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执行(工财字〔2005〕81号文件)。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县以上(含县级)工会的职责:
(一)做好工会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作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告知各企业、事业单位,以营造良好的征缴环境,促进代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信息化管理,配合做好代收单位基础信息的维护工作。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已组建和筹备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相关基础数据信息资料,建立数据库,夯实基础工作;
(三)督促企事业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现均衡入库,建立和登记工会经费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