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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本省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规定执行。尚未执行本规定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由部分代收过渡到全额代收。
  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的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和有关劳动工资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计算在用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内。
  第八条 工会经费代收范围: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及其各种形式的分支机构。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和中国金融工会的单位,其应上缴各级地方工会的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四)开业或设立满1年,经县以上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章 代收程序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和税收征收管理同步的方式进行,按月征收,年终结算。
  (一)申报。工会经费实行按月申报缴纳,每月终了后10日内(年缴费金额较小的单位也可以申请按季或者半年申报缴纳),缴费单位在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要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
  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受缴费单位首次工会经费申报时须进行工会经费费种登记。
  (二)开票。代收工会经费使用税收缴款书。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申报的应缴纳工会经费进行审核,开具注明收款项目为“工会经费”的缴费凭证:采用转账方式缴纳的,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现金解缴规定期限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汇总缴库,附明细清单。实行网上申报的由缴费单位开户银行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给缴费单位作为缴费依据。
  (三)缴费。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将应缴的工会经费就地全额缴纳入库。
  (四)对账。地方税务机关定期与银行对账,按月与同级总工会对账,同时登记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台账,确保开票数与入库数一致。
  (五)退库。工会经费因误征、错征、串户等造成多缴的,经征收机关确认后由县以上工会将多缴的工会经费退还给缴费单位,工会退库后将退库凭证及时送达征收机关。经缴费单位同意的,也可用多缴的经费抵顶以后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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