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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8]3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经省地方税务局、省总工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维护和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湘政办函〔2007〕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湖南省总工会委托湖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会经费由湖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管理,具有征收、管理、检查等权限。
  工会经费按照地方税收征收口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由缴费单位生产、经营地或者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缴纳,由总机构汇总清算。代收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裁决。
  第四条 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纳入税务部门工作考核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和催报催缴的力度,实行“税费同管、税费同查”,做到依法依规征收。
  第六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应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信息交流,总结代收工作经验,查找并解决代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代收标准及范围

  第七条 工会经费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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