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定岗医师应履行的职责:
(1)熟练掌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自觉履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
(2)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认真书写医疗文书,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3)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
(4)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出院带药不超过两周量的给药原则。
(5)严格执行目录外检查治疗及用药的告知、签字同意制度。
第六条 定岗医师的资格管理:
(1) 定岗医师资格有效期为3年,获得定岗医师资格的医师须参加医疗保险知识再教育(一次再教育合格计1个学分),获得3个学分以上(含3个学分)方有资格参加定岗医师资格到期后的登记注册。卫生部门将医疗保险知识再教育纳入到执业医师年度考核体系。
(2)定岗医师资格到期者须于到期前3个月内报劳动保障部门重新注册登记,逾期未注册者取消资格。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定岗医师资格即被取消。
第七条 定岗医师应按照注册的科目行医,跨科及超范围行医的医疗收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非定岗医师不得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执业助理医师和试用期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内已取得定岗医师资格的医师审核签字后方可纳入报销范围。
第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将定岗医师管理作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信用等级管理中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医院年终考核。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对定岗医师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若定岗医师出现下列违反医疗保险规定之一的,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定岗医师服务和取消定岗医师资格等处分,并向社会公布。
(1)不执行《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将目录外病种(如因交通肇事、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等致伤的)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2)将达不到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入住院的;
(3)将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