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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劳发〔2006〕131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基本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淄博市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淄博市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淄博市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临床医师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山东省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意见》(鲁社保发[200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定岗医师是指辖区内经劳动保障部门及卫生部门核定,定点医疗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

  第三条 申请定岗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医疗保险政策和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三个“目录”标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

  (2)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内的医师;

  (3)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4)具有医疗处方权;

  (5)未发生过医疗事故;

  (6)无为个人经济利益滥开大型检查、滥用自费药品的行为;

  (7)无为厂家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及收取“回扣”、病人“红包”的行为;

  (8)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定岗医师的聘任: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的医师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统一发放《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岗医师资格申请表》及执业医师资格证复印件。由劳动保障部门及卫生部门进行执业资格和行医科目认证,组织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岗医师聘任证书》和医师编码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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