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授予浦东新区价格管理权限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授予浦东新区价格管理权限通知
(沪发改价督[2008]009号)


浦东新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深入推进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充分发挥浦东新区的先行先试作用,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浦东新区进一步下放事权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意见》(沪府[2008] 4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授予浦东新区价格管理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价格管理事项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推动浦东新区价格管理职能转变,有利于完善宏观调控下的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要求,将《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特征较强的价格和收费项目定价权限下放给浦东新区政府实施管理;由全市统一管理并可以先行先试的价格和收费项目,经批准后允许浦东新区先行先试。

  授权浦东新区的定价(含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包括:部分能源(区域内供气、供热);区域内供排水;教育(学生专用商品和服务、教育收费);重要交通运输(区域性公交、停车收费);重要专业服务、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游览参观景点、养老、殡葬、环卫以及部分中介服务等);房地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动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经济适用房价格及廉租房租金等)。授权定价目录详见附件。

  授权浦东新区的其他价格管理事项包括:(1)在授权定价范围内,相关定价项目的成本监审、收费年审、价格听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等。(2)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属企业、市属事业单位管理的旅游景点、展览场馆和中央企业代理服务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由全市统一制定的价格政策和管理办法,鼓励浦东新区结合实际创新和完善,经批准后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

  二、实施授权价格管理的有关要求

  浦东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着力政府职能转变和价格管理创新,建立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监管,努力营造充满活力、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和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并为全市价格管理工作提供有益的经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