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所在单位的证明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配偶是城镇居民的,提交《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7、职工本人银行结算户存折复印件。
三、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及支付
(一)年满23周岁妊娠且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的女职工,享受增加60天的晚育产假。
(二)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生育医疗费按项目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1、正常生育的,定额为1500元;
2、剖宫产的,定额为3500元。
(三)符合上款规定条件且出现生育并发症的,其医疗费用还可以按5000元限额据实报销,超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项目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1、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定额为150元;
2、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定额为400元;
3、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为800元;
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00元;
5、绝育手术的,定额为1000元;
6、复通手术的,定额为2000元。
(五)连续足额缴费满一年后依法破产、关闭及注销企业中,其领取失业保险金女职工在缴费期间已经妊娠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执行。
(六)实施剖宫产手术必须符合临床医学指征,无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由女职工承担剖宫产与正常生育的医疗费用差价部分。
(七)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在其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承担。企业按规定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支。
(八)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发放生育津贴。
(九)生育保险待遇实行集中发放。生育津贴在每月下旬分次划拨到职工本人的银行结算账户,生育医疗费随第一次生育津贴发放。
四、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