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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8年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淄博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8年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淄社险发[2008]19号)


各区县、高新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市直管缴费单位: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计发社会保险费基数的通知》(淄劳社发[2008]37号)精神,现将我市2008年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录入职工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于5月底前携带U盘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拷贝单位申报系统及有关数据,安装到本单位微机系统后,按在职人员、2-5月份减少人员的顺序录入年工资收入、工资发放月数,并打印《2008年缴费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汇总表》(附表1,以下简称《汇总表》、《2008年缴费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一览表》(附表2)和《2008年缴费单位减少人员缴费基数一览表》(附表3,附表2和附表3以下简称《一览表》)。

  二、公示职工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应当对《一览表》进行公示,职工本人核查无误后在“职工签字”栏内签字(盖章)。其中,缴费单位2-5月份减少的人员确实无法签字(盖章)的,须提供其上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复印件,附在《一览表》后。公示期一般为10天,缴费单位的劳资、纪检、工会三部门对公示情况要给予监督。公示期内,如发现企业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可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立即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缴费单位的劳资、纪检、工会三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公示证明上签字(盖章)(无纪检、工会等部门的单位在公示证明上填写“无”)。

  三、申报职工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6月10日前持《汇总表》、《一览表》、公示证明及录有缴费基数信息的U盘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其中,已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稽核缴费工资总额的,同时提供《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或《2008年缴费工资总额核定表》。

  四、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基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或迟报。否则将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淄劳社发[2006]102号文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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