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7〕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公文处理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工作。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省政府2001年4月27日印发的《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陕政发〔2001〕2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室于2001年11月编印了《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手册》并分发各县区、各部门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一是有的部门未经市政府同意,擅自向县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二是不严格按照隶属关系行文;三是将应报送市政府的事项,以部门或部门负责人的名义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将公文报送多位领导同志,又不注明分送情况;四是公文体式不规范,文种和格式选择不当,有些部门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报告件时,甚至冠名字号“发”、“函”等。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根据陕政办字〔2007〕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规范公文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向县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包括各领导小组、联席会,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县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县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的,应报请市政府批准,行文时应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二、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应报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明确要求报送市政府的情况报告,不得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各部门所属的二级单位、企业(市政府直属企业除外)以及行业协会等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
临时机构(含联席会议)安排工作一般应以会议纪要或函的形式发送各成员单位。需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由临时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代章(临时机构一般不启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