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商部门是本辖区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部门,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榆林城区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查、监督和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协同城建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榆林城区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 规划部门会同城建部门编制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明确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景观效果和通视效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或者场所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妨碍交通视距和通行,破坏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部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城建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规定,审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等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户外广告媒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