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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进一步改造和提升现有治污设施及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技术装备。昌乐县污水处理厂、昌乐英轩实业有限公司要抓紧对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限期今年11月底前所排废水达到一级B标准。否则,昌乐县境内任何企业不得再直接向丹河排污。

  (四)加快综合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网配套。昌乐县污水处理厂要抓紧完成扩建工程,并对城区污水全部进行处理。寿光洛城街办东城项目区、侯镇工业园要立即开展污水综合处理规划建设,限期于今年年底前建成投运。滨海经济开发区勃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海源水务有限公司必须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调试投运并达标排放。逾期仍不能通过市环保局验收,将对滨海经济开发区新上项目实施区域限批。

  (五)实施丹河环境综合整治,确保水质得到进一步改善。昌乐、寿光、滨海经济开发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点源治理、污水集中处理、河道清淤、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工作,限期解决本辖区丹河流域水污染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切实把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把丹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列入有关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领导干部政绩评价的重要依据,强化考核和检查,并实行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市计划、经贸、财政、建设、水利、农业、环保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督查督办。

  (二)建立完善跨区域污染经济赔偿机制。市财政、环保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跨区域水污染经济补偿管理办法。在丹河流域未达到地面水Ⅴ类水质标准之前,考虑到剔除上游污染因素后,当上游污染重于下游时,上游县市就要给予下游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反之,下游地方政府给予上游县市经济补偿。

  (三)增设丹河水质考核控制断面,进一步强化监控监测。保持昌乐丹河纪赵桥断面不变,新增设寿光丹河李家台断面,取样时,同步采集寿光东城工业园排污口污水。新增设滨海开发区崔家河入丹河断面,取样时,同时采集勃发公司污水处理厂出口水质。各控制断面要限期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以上三个断面分别控制昌乐县、寿光市和滨海项目区的出境水质。市环保局要对流域内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污染防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水质监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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