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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政办字〔2008〕120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加快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八月四日

关于加快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丹河发源于昌乐县,流经寿光市、寒亭区及滨海经济开发区,全长83公里,流域面积275.34平方公里。近年来,各地在丹河水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产业结构粗放、治污机制不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水资源开发利用过度等问题,丹河污染治理仍未达到预期目标。为加快丹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该流域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点源治理与集中综合处理相结合原则,采取行政、经济、市场和法律等手段,进一步加大丹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力度,确保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2008年底前,丹河各控制断面COD浓度在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分别控制在60mg燉L、80mg燉L和100mg燉L以内。2010年底前,各控制断面水体不得超过Ⅴ类标准,即COD浓度不超过40mg燉L。

  二、工作任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规建设项目。凡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企业,必须坚决予以关停取缔。寿光市兴源食品有限公司、潍坊旭冉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福利龙肥业有限公司3家企业,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或停产,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并经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后,才能恢复建设或生产。寿光市和滨海开发区要立即对山东东信化工工业有限公司等20家不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或治污设施简陋的企业(名单见附件)实施停产整顿,环保设施建成投运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生产。

  (二)对寿光市鲁丽纸业有限公司、寿光华康医药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大地新华化学有限公司、山东天信化工有限公司等严重超标排污企业,立即实施“限产”和“限期治理”措施。各有关企业要抓紧制定和实施有关限产达标方案同时报当地环保局备案,待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满负荷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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