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牌匾标识。
(1)对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置的,予以拆除;
(2)对楼体上设置牌匾,破坏建(构)筑物立面景观的,予以拆除;
(3)对一店多匾的,进行拆除、整改;
(4)对在同一建(构)筑物墙体上设置的牌匾,其形式、色彩、规格不协调一致的,进行改造、提升;
(5)对油漆脱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年久陈旧失修、亮化设施显示不完整或无亮化设施的,进行改造、提升;
(6)对牌匾设施除显示登记注册的名称、字号外,含有广告宣传内容的,进行改造、提升;
(7)对设计和安装施工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进行改造、提升;
(8)对采用喷绘等低档次材料制作的牌匾标识,进行改造、提升;(9)对文字、图案的规格比例不符合标准,色彩、灯饰效果不协调一致的,进行改造、提升;
(10)对其他不符合有关牌匾标识设置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
三、实施步骤
示范引导、逐步推开,对示范路先期整治,取得经验,再由点到面,全面推开。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8月20日以前)。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对拟整治道路广告牌匾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加强对广告牌匾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整治氛围。
(二)示范路整治阶段(2008年8月21日至10月31日)。按照整治方案开展示范路广告牌匾整治工作。胜利东街(白浪河-新华路)、东风东街(白浪河-新华路)和北海路(北宫东街-宝通街)作为市城管执法局示范路,胜利东街(新华路-潍县中路)、东风东街(新华路-潍县中路)作为高新区城管执法分局示范路;其他各区(开发区)都要选择1-2条区管道路开展示范路整治工作。2008年10月31日前,市政府组织检查验收。
(三)全面整治阶段(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
参照示范路整治标准,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广告牌匾设置规范》,依据《规范》要求,全面实施整治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9月1日以后)。市政府组织对完成整治路段进行全面复查,对达不到整治标准的限期整改。
四、工作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