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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潍政办字〔2008〕1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牌匾管理,提升城区市容景观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底,在中心城区开展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按照“环境优先、数量适度、档次提升”的原则,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力争到2009年8月底,完成对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广场、主要“窗口”、繁华地段和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等重点区域,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立面顶部户外广告牌匾的整治,基本实现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布局合理、规范有序、设计新颖、技术先进、材质高档、安全美观的总体目标,美化、亮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中心城区内设置的所有户外广告牌匾。

  (二)内容。

  1、户外广告。

  (1)对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置的,予以拆除;

  (2)对占用绿地、有碍交通、占用人行道的,予以拆除;

  (3)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破坏建(构)筑物风格和影响城市风貌景观的,予以拆除;

  (4)对设计和安装施工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予以拆除;

  (5)对超过审批设置期限的,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的,依法进行处理;

  (6)对未按批准形式和规格设置的,进行拆除或改造、提升;

  (7)对未定期维护、维修造成户外广告设施油漆脱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年久陈旧失修、亮化设施显示不完整及未达到亮化要求的,进行拆除或改造、提升;

  (8)对采用喷绘等低档次材料制作的户外广告,进行拆除或改造、提升;(9)对文字、图案的规格比例不符合标准,色彩、灯饰效果不协调一致的,进行改造、提升;

  (10)对虽经批准设置,但广告设施闲置的,按要求设置公益性广告;

  (11)对未按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的行为,予以纠正;

  (12)对其他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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