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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潍政办字〔2008〕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结合实际,就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六三三”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潍坊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房管局、财政局、纠风办、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审计局、银监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组成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全面部署专项治理工作

  市房管局要加大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情况的监督;市监察局和纠风办要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审计局要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搞好审计,确保资金安全;潍坊银监分局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监管,规范受委托银行的行为;人民银行潍坊中心支行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通知》要求,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和措施。

  三、精心组织,按步骤完成专项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实施计划,按照专项治理内容逐一对照,抓好落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自查自纠工作和对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局)的监督检查工作截止时间为8月25日,对于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形成书面材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汇总后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自纠结束后,8月26日-9月10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全市住房公积金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并结合督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具体整改时限为9月15日前。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掩盖问题或造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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