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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水文资料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水文资料的通知
(潍政办字〔2008〕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上属驻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水文要素的监测和分析,有效把握和科学利用水文规律,搞好洪水、旱情、水土流失等方面的预报预警,为防汛抗旱、防潮减灾、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保护、水土保持及水环境治理提供基本信息和科学依据,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60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发〔1996〕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使用水文资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文资料规范内容

  水文资料规范使用内容范围为:水位、流量、流速、泥沙、降水量、蒸发量、地下水位、水量、水质、墒情等水文要素的监测(实验)资料和分析研究成果。

  二、水文行业管理

  因交通、环保、气象等业务需设立专用水文监测站的,须报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水文管理部门的意见,服从全市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并接受水文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水文管理部门要对水文监测站的建设标准、仪器设备质量进行审核和鉴定,并对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运行进行检查和督导。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水文勘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分析计算、水文情报预报、水环境监测等工作的,均应取得资格认证,持证工作。

  三、水文资料汇交

  从事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单位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并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水文管理部门汇交监测资料。

  四、水文资料使用

  全市范围内编制重要规划方案,进行重点项目立项、论证以及水资源管理等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必须系列完整、可靠、一致,并应采用最新的水文监测资料;凡涉及采用水文资料的设计、规划、论证报告,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裁决,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等,应当采用水文管理部门确认有效的水文资料系列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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