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一是严格用地审批权限。所有建设用地均应按审批权限报批,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市政府审核程序,依法逐级报批。用地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与乡、村、组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如确需用地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门代表政府进行征地。用地项目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核发《土地使用证》。乡镇政府不得越权批地,不得自行征用土地,不得以“新农村建设”、“小康楼”、“农民街”、“市场建设”等名义搞土地开发。严禁谎报土地属性、化整为零报批等方式侵占土地,否则,一经发现,依法从严处理。二是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健全农村个人用地审批制度,农民建房要严格执行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查,现场勘察,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市或县区政府审批的程序。搞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加强农民住宅建设管理,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应首先安排利用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用地制度。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三是规范临时用地管理。要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区内外的临时用地手续,对确需临时用地的,必须经过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用地。
四、强化土地市场管理
强化土地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五统一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买卖、联建、共同开发等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以企业改制名义,将未依法公开处置的土地进行转让,严禁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土地一级市场,建立“一个渠道进、一个池子蓄、一个口子出”的土地一级市场管理机制。严格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和最低价标准制度,规范国有土地出租、转让行为,建立有秩的土地市场秩序。要依法处置土地,行政划拨土地需处置和法院处置土地使用权,均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后进入土地市场交易。同时,要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把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作为挖掘土地利用潜力的重点,鼓励对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立体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