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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煤炭冶金行业办公室等部门单位《关于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进一步明确市属煤矿和县、区属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煤矿现行管理权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市属煤矿和县区属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属煤矿的政府安全监管职责。潍坊朱刘煤矿有限公司、潍坊市五井煤矿有限公司和潍坊市五井煤矿有限公司五图二号煤矿的安全监管,由市煤炭管理等部门与所在县政府共同负责,市煤炭管理等部门为主,县级政府负责协助配合。

  (二)县、区属煤矿的政府安全监管职责。昌乐县五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由昌乐县政府负责监管;山东新方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新方煤矿和潍坊鲁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由坊子区政府负责监管。市煤炭管理部门对上述三处煤矿安全监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行业管理。

  (三)产煤县区政府对市属煤炭企业和所属煤矿的主要监管职责是:

  1、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部署,监督检查煤炭企业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

  2、督促煤炭企业认真执行《劳动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开展职工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3、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规章制度,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4、协调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对危及煤矿安全的河道、水库、塘坝、周边小煤矿等危险源实施有效及时的监控治理。

  5、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6、落实市里部署的各项煤矿安全监管任务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三、协作配合,健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组织体系

  市有关部门、各产煤县区、各煤炭企业要正确把握和处理煤矿安全监管中的关系,加大措施、协调配合,建立无缝隙安全监管体系,落实省、市、县三级监管体制。

  市煤炭管理部门要依法组织好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的核发和年检工作,严肃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监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组织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在市政府安委会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市编委下达的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依法落实市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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