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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煤炭冶金行业办公室等部门单位《关于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煤炭冶金行业办公室等部门单位《关于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潍政办字〔2008〕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属煤炭企业:
  市政府同意市煤炭冶金行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该意见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要求,对全市市属三处煤矿和三处县区属煤矿的政府安全监管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市属煤矿由市煤炭管理等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负责,以市煤炭管理部门为主,地方政府负责协调配合;县区属煤矿由所在地的县区政府负责安全监管,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行业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县区政府和市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各产煤县区要将本地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机构等情况,于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煤炭冶金行业办公室。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潍坊市煤炭冶金行业办公室、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转发省煤炭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字〔2008〕10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所属区域煤炭企业的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

  煤炭行业是高危、特殊行业,生产条件复杂,专业技术性强,煤炭安全生产历来是整个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多年来,全市煤炭行业在各级党委、政府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但应看到,全市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差,开采历史长,生产难度大,矿井受各种自然灾害威胁较多,安全生产基础还不牢固,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的任务非常艰巨。各产煤县区政府、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对安全工作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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