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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申办新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资源整合综合竣工验收合格的煤矿企业,需逐级申请办理新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供以下资料:
  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矿长资格证及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5、煤矿竣工验收文件;
  6、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
  7、批准的地质报告(资料);
  8、特种作业人员花名表(需加盖培训单位和县区煤炭主管部门公章);
  9、所在县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的申请文件;
  10、《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1、环境监测报告(附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环保局“三同时”验收批复。
  12、与划定范围一致的井田范围拐点坐标表及资质单位出具的各井口坐标测绘成果表;
  13、煤炭生产许可证环保审批表,灾害预防计划及批准文件;
  14、新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地形地质图》、《避灾线路图》、《供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等,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煤矿的隔离煤柱及四邻关系(加盖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15、省煤炭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竣工投产。
  所有整合煤矿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后,经所在县区政府同意,报市煤炭局备案后正式投入生产。
  四、明确职责
  各产煤县区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的重要意义,认清资源整合的复杂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扎实工作,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整合步伐。具体工作中,相关部门要相对固定专门人员,及时互通信息,加强交流,通力协作,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顺利推进。
  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事务。依法认定违法生产、一证多井、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查处项目施工与设计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施工进度不按计划进行、监理单位不到位等违规行为;依法暂扣整合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对列入关闭的煤矿要停止供应煤炭销售票据;及时依法向省煤炭局申报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同时,要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工作协调制度,及时研究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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