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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整合矿井完成《矿井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后,由县区整合办公室按照“联合办公,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组织煤炭、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对方案进行联合初审,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整合办。初审合格的煤矿,由市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同意后报请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批复。对省政府明确要求独立审批的专篇,由市上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新的采矿权主体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八) 办理采矿许可证。
  整合煤矿在完成各项行政审批和相关手续,缴纳部分采矿权价款后,采矿权人依法申请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
  2、《采矿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地勘报告或储量检测报告、相关图件以及储量备案证明;
  5、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相关图件;
  6、国土资源、环保、煤监等职能部门相关的批复意见;
  7、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煤矿基建施工。
  《矿井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批准后,由企业法人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煤矿建设程序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煤矿法人提出开工申请报告,逐级上报省煤炭局备案,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工建设。工程建设中要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完成整合改造。提出开工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
  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6、中标文件;
  7、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安全施工各项措施;
  9、拟开工、竣工日期。
  项目竣工后,煤矿企业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联合试运转(即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试运转时间至少不低于1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煤矿建设项目试运转合格后,编制试运转报告,向县区、市、省逐级上报综合竣工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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