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名称预核准文件;
3、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4、资源整合协议;
5、原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6、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储量检测和补做地勘工作。
1、拟建规模在30万吨/年及其以上的煤矿,其地质勘查工作应达到勘探程度,达不到要求的应补做地勘工作,提交地勘报告;
2、拟建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按照储量检测的有关要求进行储量检测,提交储量检测报告。
提交的地勘报告或储量检测报告,需报请省国土资源评审机构和储量管理部门评审、备案,作为申请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五)编制矿井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整合煤矿应提前做好必要的资料准备,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测单位对井下实际开采状况进行实测,绘制相关图纸并提供原煤矿水文地质相关资料。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采矿权人要按照《陕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编写指导意见〉的通知》(陕煤资整办发〔2007〕17号)文件要求,根据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和现有的地质勘查资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在关闭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矿井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矿井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包括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相关内容。上述工作最终依据的煤炭资源储量一律以储量评审机构通过并备案登记的储量为准。
单井整合煤矿从现在起,应抓紧做好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储量检测和编制《矿井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等工作,以便在省政府关闭公告下发后迅速转入实施方案阶段。
所有设计单位必须到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煤炭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予备案,不得编制实施方案。煤矿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本着提高装备水平、提高资源回采率、提高安全保障程度的原则进行设计,全面推行壁式采煤,淘汰落后采煤方法、煤矿木支柱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使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和装备相应配套。30万吨/年以下煤矿要实现壁式炮采;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要实现壁式普通机械化采煤或综合机械化采煤。榆林市榆神煤炭设计公司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技术服务工作。
(六)联合审查资源整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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