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
(榆政发〔2008〕14号)
榆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榆林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执行的排放标准:在榆林市城区内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
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及《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大气环境的单位进行检举和控告。
市政府鼓励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对在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城建、规划、工商管理、煤炭、公安、劳动、技术监督、财政、文明办、城市管理、物价、监察、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榆阳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区内所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