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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的实施意见

  五、坚决执行市政府《关于实行封山(沙)禁牧责任金》的规定,每发现一只偷牧羊子,南六县扣减500元责任金,北六县扣减1000元责任金。如发现因管护不严,在国营林场林地内放牧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扣减所在县区的封山(沙)禁牧责任金,并对林场也要按每只羊5元扣减责任金,年终由市政府一次性扣除。
  六、要在主要路口、山口及各县区、乡镇、村组交界处设立标志牌,注明封山禁牧责任范围、责任人及有关要求。各县区、乡镇、村委会都要制定管护制度,建立管护组织,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各级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都要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不得随意变相处罚。发现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在县区、乡镇、村组交界处发现外区域放牧者,当地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各级封山禁牧稽查队要加强巡回检查,每季度都要查遍辖区所有的乡镇。在稽查中如发现放牧行为,执法人员有权责令放牧者改正,依法进行当场处罚;或将羊子等食草牲畜依法先行登记保管饲养,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饲养费由放牧者承担。对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依法将所扣押的牲畜拍卖抵缴罚款。
  八、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封山禁牧工作中所需交通工具和工作经费。以补贴或免费的形式帮助养殖户建设草场和提供饲草加工机具。对舍饲养殖户在品种改良、圈舍改造、疫病防治、草场建设、加工利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九、各级发改、畜牧、国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支持,共同搞好封山禁牧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就保障封山禁牧工作顺利推进作出专门部署,对阻挠或袭击封山禁牧工作人员的行为人,公安机关要及时出警,为封山禁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十、广泛深入宣传。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深层次、多角度地宣传封山禁牧的重大意义,宣传有关封山禁牧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先进典型,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市政府将通过电视台和《榆林日报》等媒体,每半年通报一次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情况。
  十一、严格奖惩。市上每年从财政或封山禁牧责任金中拿出部分资金,对封山禁牧工作好的县区和乡镇予以奖励,每个先进县区奖励人民币50万元,每个先进乡镇奖励人民币10万元。奖金的50%用于奖励封山禁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县乡领导和先进个人,50%用于封山禁牧日常工作。对封山禁牧工作差的县区和乡镇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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