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的实施意见
(榆政发〔200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经陕西省人大第十届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为封山禁牧工作确立了法律依据。我市封山禁牧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长期禁而不止,偷牧、夜牧的现象时有发生,面临的形势还十分严峻。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从根本上扭转我市封山禁牧的被动局面,使封山禁牧工作扎实有效,从而推动我市生态环境建设稳步健康发展,实现绿色生态名市的目标,特制定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根据《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封山禁牧的命令》等有关规定,榆林市各县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均属于封山禁牧区域,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二、明确职责、夯实责任。各级政府是封山禁牧工作的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封山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封山禁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每个乡镇都要落实一名封山禁牧专职领导,将驻村干部确定为封山禁牧信息员。林业主管部门要给乡镇负责封山禁牧的工作人员核发护林员证。政府领导要充分认识搞好封山禁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全面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封山禁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当作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常抓不懈,一抓到底。
全面推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封山禁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各级林业、畜牧部门要认真负责搞好封山禁牧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全面推行“档案管理”办法。各县区、乡镇每年都要对舍饲养畜情况进行全面普查,以乡镇为主体,林业、畜牧部门紧密配合,彻底摸清本地食草动物,特别是羊子饲养情况。对食草动物数量、草场建设、秸杆利用、饲料来源、舍饲条件等情况详细了解,造册登记,建档立卡。各村封山禁牧信息员要及时准确掌握养殖户买进、卖出牲畜的情况,每个月汇总一次向当地封山禁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随时掌握真实情况,加强管理。
四、科学饲养。每个乡镇都要制定草畜发展规划,根据现有草场、饲料情况合理发展食草动物总量,严禁散养放牧。要大力种植紫花苜蓿、草木樨、沙打旺,种植青秆玉米,推广水地种草、秸秆粉碎和青贮氨化技术,充分利用现有1500多万亩灌草资源,特别是柠条、紫穗槐等蛋白含量高的植物,研发新型饲料,发展饲料林草,切实解决饲料短缺问题,促进畜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