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特许经营筹资34963万元。将拟建、在建的14个污水处理项目采取BOT或TOT的模式打包出让特许经营权给一个或几个有技术、有资金实力的专营公司进行建设经营。
4、县区自筹60713万元,其中:垃圾处理项目自筹20970万元,污水处理项目自筹39743万元。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尽快启动城市垃圾、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各县区要紧紧抓住当前中、省、市对城市垃圾、污水处理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的有利时机,切实把城市垃圾、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早谋划、早实施、早日建成投运。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抓紧做好项目审批、环评、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污水处理项目必须做到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同时设计,配套管网原则实行雨污分流,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正常运行。
(二)强化在建垃圾、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按照垃圾、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艺流程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时序。在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中,必须做到配套管网工程先行建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突出抓好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等工作,切实将工程质量责任落到实处,保证垃圾、污水处理项目工程优质高效建设。
(三)建立完善垃圾、污水处理收费及补偿机制。
1.落实垃圾、污水处理收费机制。一是建立我市垃圾、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二是以“成本+合理利润”为核心,建立垃圾、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三是明确责任主体,包括收费主体、管理使用主体、标准调整主体;四是制定中水价格和使用管理办法。
2.完善垃圾、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补偿机制。要加快建立鼓励使用中水、污泥以及垃圾资源化的成本补偿与价格激励机制,推动中水、污泥和垃圾的资源化。各县区政府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垃圾收运设施建设、城镇污水收集系统以及垃圾、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低和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
(四)强化运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达标排放。实行城市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垃圾、污水处理运营费用的重要依据。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并连通。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的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要限期整改。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运营费用与污水处理COD合格率挂钩。污水处理厂接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得低于有关规定的标准。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处理合格率达到标准以上的,当地政府应按规定及时支付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低于标准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按有关规定在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中扣除;连续三个月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低于标准的,责成城市污水处理厂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