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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代理,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书编制及投标咨询服务;不得为同项目的数个投标人承担预算和投标文件制作业务;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为串标、围标的投标人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三十二条 为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公平竞争,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发生,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任何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垄断一个行业和部门的招标代理业务;任何部门和行业,不得与一家代理机构签订“一家独揽”、垄断式服务的招标代理合同。
  第三十三条 规范各类收费行为。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存所代理工程完整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和文书,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按照评标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依法公示三个工作日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当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垫付工程款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施工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造价应当控制在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范围之内。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分包人,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拒绝。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给他人;不得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不得以可分包工程的名义转让工程项目,弄虚作假,攫取非法利益;不得将可分包工程再次分包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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